《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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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二、本办法如何确定检测机构?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备选库,由计划科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第三方检测单位,已被委托在项目中承担自检、平行检测等影响第三方检测公正性的检测机构,需主动回避。

    三、主要内容

    检测费用由市财政资金或专项资金保障。检测服务费以《市重点处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单》为基准, 若本项目检测内容在《市重点处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单》上没有涉及到,则以皖价服〔2013137 号文件《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函〔201329 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201328号《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为补充基准,标准已下浮的不再下浮;以上收费标准中均未涉及到的其他检测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委托双方协商定价。

    四、本办法处罚标准是什么?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样的,支付违约金5000-10000/次;中途擅自变更取样人员的,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人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见证职责的,支付违约金5000/次:中途擅自变更见证人员的,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人次。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第三方检测或飞行检测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视情节,给予施工单位2000-50000/次违约处罚;对监理单位视情节,给予2000-20000/次违约处罚。(合同相应处罚条款)

    检测机构应保证人员的稳定,中途更换该项目检测负责人、主要检测人员,应书面申请经业主方同意,擅自变更处罚2000-5000/人次违约金,发现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市重点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检测机构未按合同及时开展检测、不及时上报检测报告、检测月报、项目检测工作总结的,给予检测机构2000/次违约违约;未按规定上报检测结论不合格事项的,给予5000/次违约处罚。

    咨询渠道:电话、网站留言等方式。

    咨询部门:市重点处

    咨询电话:0550-3047010

    联系人: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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